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4民初6733号
原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金贸花苑C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60881456G。
法定代表人:李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雪峰(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凤凰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凤凰山村7组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4ME1702494T。
法定代表人:黄云。
原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凤凰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凤凰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凤凰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73元,减半收取5086.5元,由原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桂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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