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87号
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金贸花苑C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60881456G。
法定代表人:李进,董事长。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459608400。
法定代表人:周祥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申请人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申请人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39718.8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已出具担保函为被申请人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渝0116民初1142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被申请人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1)渝0116执保776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请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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