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5民初14368号 原告:重庆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市场16号3**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BQN27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亚娟,重庆精***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金茂花苑C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60881456G。 法定代表人:李进,董事长。 被告:李进,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红沙碛27号附7号10-3,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2********。 被告:***,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139号6幢2**5-2,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3********。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佳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羚农公司)、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亚娟,被告羚农公司、李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羚农公司向驰源公司支付欠款307470.83元及利息(以307470.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2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羚农公司向驰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3.判令羚农公司赔偿因其不按约定还款而给驰源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1000000元;4.判令李进、***对羚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驰源公司与羚农公司有合作的其他项目,因羚农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以促进项目顺利进行,故其向驰源公司借款5000000元。羚农公司于2022年1月3日向驰源公司出具借条,借条载明羚农公司向驰源公司借款5000000元,驰源公司委托**转账至羚农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借款期限为2022年1月3日至2022年1月31日等。驰源公司依约向羚农公司指定账户转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羚农公司未按约定还款,还将与驰源公司合作的其他项目另行与其他人合作。驰源公司考虑到羚农公司尚有项目合作款及借款未归还,便与其重新达成协议,仅要求羚农公司在2022年4月22日前归还全部项目合作款及5000000元借款,则不追究其相关损失。截至2022年8月15日,现羚农公司仍有307470.83元借款未归还。羚农公司的不诚信行为,给驰源公司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1000000元。驰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进、***辩称,除不认可驰源公司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其他诉讼请求均认可。故请求驳回驰源公司要求赔偿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羚农公司向驰源公司出具借条,该借条主要载明:今借到驰源公司5000000元,该5000000元由驰源公司委托**通过银行转账代为支付,借款期限为2022年1月3日至2022年1月31日,若在2022年1月31日之内还清全部借款则不计算利息,若超过2022年1月31日未还清全部借款的,则自2022年2月1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如出借人未按期偿还全部借款,出借人为维权向借款人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羚农公司在借款人处签章,李进签字;李进、***在连带保证人处签字摁印,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人全部清偿债务之日止。 2022年1月3日,**向**账户转账三笔,每笔1000000元。2022年1月3日,羚农公司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驰源公司借款3000000元。 2022年1月4日,**向**账户转账2000000元。2022年1月4日,羚农公司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驰源公司借款2000000元。 2022年4月18日,羚农公司(甲方)与驰源公司(乙方)签订《解除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等所有协议。甲方在解除协议签订后5日内将5000000元借款中的3000000元退还到**的账户并将剩余2000000元借款转至**与**彬开设的共管账户内。甲方在乙方完成注销江苏盾林工程有限公司后5日内配合甲方将共管账户内的2000000元退还到**账户后再由**退回**账户,借款归还后乙方需把借条原件归还与李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也互不要求对方补偿另一方任何的经济损失。 2022年4月22日,**向**转账两笔,各1000000元;2022年8月2日,**向**转账1000000元;2022年8月5日,**向**转账1000000元;2022年8月15日,**向**转账1000000元。 另查明,驰源公司就本案申请保全,保全裁定书案号为(2022)渝0105民初219号,交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 再查明,驰源委***精***事务所代理本案并已支付30000***费。 庭审中,驰源公司与羚农公司均确认:本案借款系独立的法律关系,借款金额为5000000元,已还款金额为5000000元,借还款时间如上所述。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的陈述,驰源公司与羚农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借款金额为5000000元。针对驰源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诉讼请求,羚农公司、李进、***均予以认可,该认可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驰源公司要求羚农公司支付“因羚农公司不按约定还款而给驰源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1000000元”,该损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在借款人羚农公司无须向驰源公司赔偿1000000元的情形下,作为担保人的李进、***亦无须向驰源公司支付上述100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07470.83元及利息(以307470.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2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李进、***对被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7.57元,由原告重庆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588.76元,被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进、***负担4248.8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