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120号
原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金贸花园C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60881456G。
法定代表人:李进,董事长。
被告:重庆恒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同景路5号S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AYD3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淼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 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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