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2民初3707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608319.94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冻结,并由申请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渝0242执保96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四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608319.94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查封。
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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