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湘0424执保91号
关于申请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荣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荣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足平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申请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贵州乾朗钢材物流有限公司1楼A-1-11、A-1-13、A-1-15。
法定代表人:胡光亚,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荣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京东大道681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亚平。
被申请人:吴华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00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200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荣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200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陈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