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江西荣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369号
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麻黄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02MA6KDE9027。
负责人:周军平,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系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的经营者,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婕,贵州梓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颜,贵州梓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江西荣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681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918090701。
法定代表人:刘亚平,系江西荣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西荣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人民法院的网络查询系统对被申请人江西荣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上的资金人民币371856.95元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对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金额371856.95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佳合建筑物资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今后人民法院的裁判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人民法院的网络查询系统对被申请人江西荣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上的资金人民币371856.95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成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欣欣
书 记 员 周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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