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仁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22民初285号
原告:黄山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西海路18-2号置地国际广场2幢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597345271。
法定代表人:王美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仁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廖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RLQG10Q。
法定代表人:李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黄山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仁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黄山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山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筱玲
审 判 员  程 晴
人民陪审员  方世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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