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昂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226执84号
被执行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西街3号2栋1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付友熙。
被执行人***,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16号3栋1单元4楼8号。
法定代表人张弛。
申请执行人昂仁县德热瓦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昂仁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2)藏0226民初1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昂仁县德热瓦混凝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5489.07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账号为内的存款378094.07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次旦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