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3117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香,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南海路与淇水大道交汇处帆旗大厦A座2212室。
法定代表人:刘濮,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玉,河南联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85号1栋1单元7楼13、14号。
法定代表人:张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玉玲,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
鹤壁市淇滨区海河路福源小区三区10号楼2单元5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及第三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李玉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周勇瑞
人民陪审员  李卫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