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多巴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3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多巴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基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帮,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宁多巴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2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宁多巴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以本案二审法院已立案受理,但经审查,本案存在超过上诉期后递交上诉状的情形,故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同时提出,因本案超过上诉期递交上诉状,未进行实体审理,且西宁多巴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须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全额退回预交的上诉费233136元。 本院认为,西宁多巴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本案超过上诉期限递交上诉状,未进行实体审理,西宁多巴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全额退回预交的上诉费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多巴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3136元,全额退回西宁多巴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秦 悦 书 记 员 李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