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威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536号 申请人:青海威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巴藏沟乡清泉村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85号1栋1**7楼13、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海威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29645.58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629645.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威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