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民终9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85号1栋1**7楼13、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威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巴藏沟乡清泉村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威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23)青0203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以其他案件的审理对本案具有实质性影响,待其他案件生效后再行决定主张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23)青0203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