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3322民初202号
原告:***,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
被告: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西一路85号1栋1**7楼13、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