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腾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4681号
原告: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3栋415-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88382213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6379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0096609。
被告:四川腾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96762P,住所地:宜宾市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30幢5层508-513号。
法定代表人:闫光勋。
原告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腾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