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腾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锦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4555号

原告:四川腾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30幢5层508-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96762P。

法定代表人:闫光勋,男,汉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锦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翠屏新区A06-01地块和都国际社区17幢1层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80709916R。

法定代表人:袁国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英,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雍阳西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30604602。

法定代表人:刘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义,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四川腾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锦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原告四川腾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四川腾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此通知书后七日内来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四川腾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腾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龙 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