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蜀雅龙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802民初422号
原告:四川省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白河路二段148号。
法定代表人:游燕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安蜀雅龙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县前街13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运,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蜀雅龙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蜀雅龙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蜀雅龙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蜀雅龙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田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