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802民初422号
原告:四川省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白河路二段148号。
法定代表人:游燕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安蜀雅龙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县前街13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运,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蜀雅龙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蜀雅龙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蜀雅龙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蜀雅龙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田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