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民申7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白河路二段148号。
法定代表人:贾有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伟,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宏,男,生于1971年4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运,男,生于1974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雅安蜀雅龙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县前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贾有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宏、李运、雅安蜀雅龙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民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刘军利
审 判 员 冯 伟
代理审判员 刘长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颜学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