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50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跨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896353204,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胡春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595635020W,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姜正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跨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2021)苏1324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江苏跨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工程款5202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3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跨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2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泗洪县朱湖镇财政所的工程款60000元。
三、2021年12月8日,因被执行人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1年12月10日,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12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324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秦 雷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可兴
书 记 员 沈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