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民申6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冠华东路美都花园19号楼110号。
法定代表人:姜正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清流县。
再审申请人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4民终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圣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念保源
审 判 员 高 晓
审 判 员 许舒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秀琼
书 记 员 何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