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恋尚你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82民初5020号
原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中都大道珍珠集团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574508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恋尚你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67933562B。
法定代表人:周从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恋尚你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