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途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6民初5729号
原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中都大道珍珠集团总部办公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57450896(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途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81号沃野花园商办楼B-19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YJQC6Y(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途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舟
书记员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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