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765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中都大道珍珠集团总路办公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57450896。
法定代表人:张茂运,职务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1元,减半收取计240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司 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