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765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中都大道珍珠集团总路办公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57450896。

法定代表人:张茂运,职务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1元,减半收取计240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司 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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