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82民初6065号之一
原告:安徽天地宏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淮河大道中段科技企业孵化器大楼三楼1-10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DD1JXF(1-1)。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中都大道珍珠集团总部办公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57450896。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安徽天地宏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天地宏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天地宏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地宏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970元,合计975元,由原告安徽天地宏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 早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