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22民初282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廷贵,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客运南站办公北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04452712(1-1)。
法定代表人:马长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腾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蒙城县逍遥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97072543。
法定代表人:杨亚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余廷贵、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方大公司)、安徽腾巍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腾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郭晓冬、被告余廷贵、被告方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长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巍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3.5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其负责安徽蒙城县腾巍天御一品住宅小区33#、36#水电工程安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于2018年1月2日进行了结算,余廷贵、方大公司欠其工程款93.5万元。嗣后,方大公司支付给了10万元,剩余83.5万元多次索要未果。由于案涉工程系腾巍公司发包给方大公司,腾巍公司目前仍拖欠方大公司工程款8937581.67元,因此应当依法共同偿还所欠款项。
余廷贵辩称,欠付83.5万元工程款是事实,但应当由腾巍公司支付,腾巍公司也没有给其工程款,其没有能力支付。
方大公司辩称,**、**所说其公司支付的10万元,是由腾巍公司支付的,涉案工程款都是由余廷贵支付给**的,其不知情。**、**与余廷贵签订了承包合同,与其没有合同关系,与其无关。
腾巍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父子关系。2014年2月15日,余廷贵与方大公司签订项目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约定:余廷贵全面承包履行方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天御一品住宅小区施工合同;余廷贵自负盈亏、结余归己,按照工程实际总价款2.5%向方大公司支付管理费。2014年3月,方大公司和腾巍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方大公司承建腾巍公司发包的位于蒙城县五里河路与濮水路交汇处的安徽腾巍天御一品小区二期工程,合同的签订过程由余廷贵出面洽谈,方大公司配合办理合同签字盖章等手续。合同签订后,余廷贵组织施工,并于2014年3月25日与**签订水电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将该住宅小区33#、36#楼、五栋单体水电施工承包给**、**实际施工。2018年1月2日,余廷贵和**进行结算,欠**工程款93.5万元,已付10万元,至今尚欠83.5万元。方大公司起诉腾巍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皖16民终1680号民事判决,判令腾巍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方大公司工程款8937581.67元。
本院认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方大公司配合余廷贵与腾巍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但工程实际由余廷贵承包并自负盈亏,方大公司收取管理费,该承包合同为余廷贵借用方大公司名义签订,余廷贵与方大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系无效合同。**、**无相关资质,与余廷贵签订的水电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也为无效合同,**、**和余廷贵已经参照合同进行结算,余廷贵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工程款结算之日起付至还清款之日止。**、**作为水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腾巍公司承担责任,腾巍公司在欠付方大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责任。余廷贵借用方大公司资质,以其个人名义与**、**签订合同,**、**和方大公司无合同关系,要求方大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余廷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83.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8年1月2日起付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安徽腾巍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承担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0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余廷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