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朱春,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客运南站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04452712。
法定代表人:马长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朱春、***申请执行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9173.5元及利息,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协助单位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债权79173.5元及利息未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艳琼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