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2执2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蚌埠市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幸福家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8940529H。
法定代表人:马长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客运南站办公北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04452712。
法定代表人:马长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蚌埠市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蚌埠市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置,被执行人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问志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