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蚌埠市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2执2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蚌埠市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幸福家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8940529H。

法定代表人:马长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客运南站办公北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04452712。

法定代表人:马长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蚌埠市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蚌埠市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置,被执行人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问志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