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22执29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客运南站办公****。

法定代表人:马长才。

被执行人:沈华强,男,1968年7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天御一品蒙城项目部。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天御一品蒙城项目部。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沈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 峰

审判员 徐绍祥

审判员 汪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