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22执29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客运南站办公****。
法定代表人:马长才。
被执行人:沈华强,男,1968年7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天御一品蒙城项目部。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天御一品蒙城项目部。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方大建设有限公司、沈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 峰
审判员 徐绍祥
审判员 汪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