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泗县泗州医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泗县泗州医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5-12-10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泗民二初字第00040号
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军,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泗县泗州医院,住所地泗县。
法定代表人辛子军,该医院院长。
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泗县泗州医院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县泗州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净化装饰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替被告装修专业的医院手术室净化设施,工程总造价为70万元(后又增加209373元的附加),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施工图纸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并由被告组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分三次共计支付了744950元的工程款,尚欠164423元未结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4年7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欠款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64423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泗县泗州医院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4年7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金额为164423元,由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辛子军书写,并加盖被告单位公章。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泗州医院签订了一份“净化装饰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替被告装修专业的医院手术室净化设施,工程总造价为70万元(后又增加209373元的附加),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施工图纸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并由被告组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分三次共计支付了744950元的工程款,尚欠164423元未结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4年7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欠款至今未还,原告为此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泗县泗州医院欠到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442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作证,被告理应偿还给原告,并应当支付自2015年8月11日起诉之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泗县泗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4423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1日起诉之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被告负担,现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付款时一并付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珊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殷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