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泗州眼科医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6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泗民二初字第0033号
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泗州眼科医院,住所地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泗州眼科医院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