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芯美人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569号
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980号通成国贸广场8-3C主题广场8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35622569(1-1)。
法定代表人:王树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宿州市芯美人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通桥区东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远,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芯美人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市芯美人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州市芯美人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安徽国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