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3民初437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燕山乡创业园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6138647M。
法定代表人:许晓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采炜,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永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单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