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执保24号
申请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创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6138647M。
法定代表人:许晓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圣泉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263329XY。
法定代表人:周茂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王东路与淮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43067388J。
法定代表人:赵彧,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怀远县三清财富城8#楼8#-S104商铺及8#楼8#-32603号住宅;扣留被申请人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在怀远县荆山镇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的拆迁安置扩购款600万元;扣留被申请人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在怀远县三清财富城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的拆迁安置扩购款6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怀远支行的存款50万元(帐号:83×××25);扣留被申请人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怀远县荆山镇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的工程款150万元(怀远县三清财富城8号楼10层以上应付工程款),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450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怀远县三清财富城8#楼8#-S104商铺及8#楼8#-32603号住宅。查封期间交由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扣留被申请人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在怀远县荆山镇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的拆迁安置扩购款600万元,扣留期限为三年;
三、扣留被申请人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在怀远县三清财富城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的拆迁安置扩购款600万元,扣留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怀远支行的存款50万元(帐号:83×××25),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扣留被申请人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怀远县荆山镇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的工程款150万元(怀远县三清财富城8号楼10层以上应付工程款),扣留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建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