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244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远帆新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523477X9。
法定代表人:王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瑞楠,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乡创业园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6138647M。
法定代表人:许晓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远帆新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