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远帆新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557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安徽远帆新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523477X9。
法定代表人:王蕾,经理。
被告:安徽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6138647M。
法定代表人:许晓晓,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远帆新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秀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