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557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安徽远帆新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523477X9。
法定代表人:王蕾,经理。
被告:安徽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6138647M。
法定代表人:许晓晓,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远帆新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秀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