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民终1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禹都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6898616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主张2018年2月28日作出的《安徽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案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一审法院未将该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庞 玲
审判员 陈二伟
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丁刘女
书记员荣子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