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与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003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20452-x。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