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3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兴华街76号西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原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因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的陈勇勤未能参与本案诉讼,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荣卫
审判员 朱怀甫
审判员 魏常树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蔡轶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