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蚌执字第00016号之三
申请人: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8720452-X,住蚌埠市胜利东路兴华街76号西楼二层138××××6071;
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74678860-7,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仲裁委员会0年月日生效的(2014)蚌仲裁字第55号判决,于2018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安徽省××工业××路北侧面积:11051.5产权证号:怀国用(2004)第247号(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兴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安徽省××工业××路北侧面积:11051.5产权证号:怀国用(2004)第247号(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730。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亚群
书记员 汤雅南
二〇一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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