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申5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兴华街**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叶士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号。
负责人:茆令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高峰,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再审申请人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高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3民终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章勇
审 判 员 王成
审 判 员 王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曌
书 记 员 韩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