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4民初986号
原告:***,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3558759J。
法定代表人:叶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兴华街76号西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720452XN。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9元,减半收取74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启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