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蚌民二终字第00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峰,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栋)4单元12号。
原审被告:**,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暨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峰、原审被告**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圣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高峰,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圣鼎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圣鼎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上诉,原审判决生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安徽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