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安徽水利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4民初3656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利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
徽省蚌埠市高新区长华路以南友谊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润泽,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安徽水利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庞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