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安徽水利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皖0304民初2736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利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区长华路以南友谊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水利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2183.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天*100元/天=9000元、交通费90天*10元/天=900元,护理费60天*135元/天=8100元、误工费90天*198元/天=17820元、营养费60天*100元/天=6000元,伤残赔偿金34393元*20年*10%=68786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司法鉴定费用1300元、病历复印费48元,合计149137.07元*70%=104395.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运输车司机,经常运输被告单位货物。2017年4月13日,原告将被告放置在安徽水利建设公司九龙花园工地塔吊运回被告仓库,货物送达后,原告接到被告单位左科长电话,让原告帮忙整理卸载塔吊以便被告日后重新刷油漆。在整理过程中,因身旁放置的塔吊捆绳断裂致塔吊倒塌砸伤原告左侧胳膊及腿,仓库保管员见状随即拨打120,本案在审理过120到迖后将原告送至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抢救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将其收下入院治疗。2017年原告曾起诉被告对第一次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一审判决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现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对原告二次住院费用及其他费用进行赔偿。综上,原告因被告要求进行帮工,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徽水利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1791.95元,该款于2019年8月22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安徽水利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向原告**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双倍计付未支付款项利息;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被告安徽水利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迟郑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