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春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水利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04民初554号
原告:安徽省春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华夏第一街区第A3(a,b)栋1单元1层A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利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区长华路以南友谊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豹,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春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水利顺安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5223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