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众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国盛啤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固执字第111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众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啤酒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现无住所。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众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啤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啤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啤酒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众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68.208万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68.208万元及利息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固执字第011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