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珠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珠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11民初128号之一
原告:安徽珠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黄庄街道东海大道4229号万达写字楼A座25层25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142319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东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3971A。
法定代表人:沈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珠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案件受理费41028元,由原告安徽珠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20514元)。
审判长赵焕娟
人民陪审员何娜
人民陪审员张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