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11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港口产业园五蚌路6号-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润泽玻璃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淝河北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润泽玻璃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311执10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万兆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