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宝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04执59号
申请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港口产业园五蚌路6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301307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宝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路564号西侧幼稚园南门面房第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820111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的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宝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30780元。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还款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做出如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扣押了武永根所有的出租汽车,因案外人提起诉讼,暂无法对车辆进行出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