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11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港口产业园五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3013079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民延安路**,统-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2795C。
法定代表人:胡标,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询了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国土、工商、房产信息,并未查获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经将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2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甘超
审判员杨青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